主管人员的命令
主管人员发现经营者违反或未遵守本法,或经营状况可能对厂内或邻近的人身、财产造成危险、损害或扰害时,有权命令停止违法行为,或于所定期限内改正、改善或使之符合规定。认为适当且经常务次长或其受托人核准者,得于整改期间加封机械,使其无法运转(第二款)。
经营者应当采取的措施
首先核对命令所载期限,随后拟定能证明在期限内确实完成的整改方案。
本公司的角色
核查事实与指控是否相符,拟定整改方案,并起草进度报告函,供经营者签署后自行递交。
本公司就佛历2535年(1992年)《工厂法》及其修正案的遵循事项,向工厂经营者提供咨询,并编制申请文件与说明文件,供经营者向工业厅或府级工业办公室递交。
依佛历2563年(2020年)《关于工厂类别、种类及规模的部级条例》附表,判定经营内容归属的类别序号及所属等级——各等级的法定义务不同——并出具书面摘要。
第1类 · 第2类 · 第3类评估增加、更换或变更机械设备属于第19条的报备事项,还是构成第18条须事先取得许可的工厂扩建,并依主管机关所定清单编制齐备的申请文件。
第18条 · 18/1条 · 19条 · 19/1条对照适用规定核查厂内文件,指出缺漏或不一致之处,并起草缺失部分,供经营者复核签署后递交。
核查 · 起草 · 复核收到第37条或第39条命令后,本公司核查事实与命令所述指控是否相符,拟定含时程的整改方案,并起草说明函供经营者递交。
第37条 · 39条 · 第41条申诉增加或变更机械设备有两条不同路径:一条仅须向主管人员报备,另一条则须事先取得许可方可施作。选错路径不仅耽误时间,还可能构成违法。
| 原核准机械马力 | 增加达到 |
|---|---|
| 不超过 100 马力 | 50 马力 |
| 超过 100 至 500 马力 | 100 马力 |
| 超过 500 至 1,000 马力 | 200 马力 |
| 超过 1,000 至 2,000 马力 | 300 马力 |
| 超过 2,000 至 3,000 马力 | 400 马力 |
| 超过 3,000 马力 | 500 马力 |
许可证持有人非经许可机关许可,不得扩建工厂。须提交申请(Ror.Ngor.3 表格)并取得许可后,方可施作。
应于三十日内以书面向主管人员报备。须注意,此前依第19条已报备的增加量,将与本次增加量合并计算,用以对照扩建门槛,因此报备记录须完整保存。
如属与原工厂相关联的经营项目,且在原核准的厂区或土地上进行,应至少提前十五日报备。
为治理污染或减少扰邻而进行的扩建,以及将原动力机或能源更换为效率更高者。
佛历2535年《工厂法》就职权行使规定了先后顺序。厘清自身所处阶段,即可知道尚余多少时间,以及依法享有哪些权利。
主管人员发现经营者违反或未遵守本法,或经营状况可能对厂内或邻近的人身、财产造成危险、损害或扰害时,有权命令停止违法行为,或于所定期限内改正、改善或使之符合规定。认为适当且经常务次长或其受托人核准者,得于整改期间加封机械,使其无法运转(第二款)。
经营者应当采取的措施
首先核对命令所载期限,随后拟定能证明在期限内确实完成的整改方案。
本公司的角色
核查事实与指控是否相符,拟定整改方案,并起草进度报告函,供经营者签署后自行递交。
常务次长或其受托人有权命令经营者全部或部分暂停工厂营业,并于所定期限内整改,适用于两种情形:(一)经营者无正当理由而故意不遵守第37条命令;或(二)经营行为可能对厂内或邻近的人身、财产造成严重危险、损害或扰害。
经营者应当采取的措施
“故意”与“无正当理由”两项要件至为重要。如有证据显示已着手办理但因正当理由受阻,应搜集该等事实并向主管机关提出。
经营者于所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或使之符合规定者,常务次长或其受托人应命令其继续营业。因此,暂停营业命令并非终点,而是必须在其中拿出整改成果的时间窗口。
未于所定期限内整改或使之符合规定者,常务次长或其受托人有权命令关闭工厂;如属第3类工厂,关闭命令并具有吊销许可证的效力。
第41条 — 申诉权
依第37条所作命令、依第39条第一款所作暂停营业命令,以及依第39条第三款所作关闭工厂命令,得自知悉命令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部长提出申诉,部长的裁决为终局裁决。
除部长另有命令外,提出申诉并不停止命令的执行。亦即申诉期间仍须先行停止营业,因此申诉与加紧整改必须同时进行。
第42条 — 由官方代为处置的情形
经营者不遵守第37条命令,且有官方应当介入处置的事由者,常务次长或其受托人有权指令代为进行整改。此种情形下,经营者须负担实际支出的费用,并按该金额加计年利率百分之三十的罚金。
第40条 — 命令的张贴公告
暂停营业命令或关闭工厂命令,由主管人员在该工厂显见之处至少三处张贴公告,并载明禁止厂内执勤人员、工人及一切相关人员为维持工厂继续营业而工作。
本公司赴现场核查事实,将地下水、废气与废水的各项参数与法定标准比对,随后拟定含时程的整改方案提交经营者执行,并起草检测结果报告供经营者签署后向主管机关递交。主管机关审核后准予继续营业。
处理结果
经营者在主管机关所定期限内恢复营业。
二者是不同的命令,法律效果亦不同。责令暂停营业规定于第39条第一款,设定整改的时间窗口;在该期限内完成整改者,依第二款即可恢复营业。关闭工厂命令规定于第三款,适用于未按期整改的情形;如属第3类工厂,该命令并具有吊销许可证的效力。
依第41条,得自知悉命令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部长申诉,部长裁决为终局裁决。但除部长另有命令外,申诉并不停止命令的执行,因此申诉期间仍须维持停业状态。
取决于原核准的机械马力。原马力不超过100马力者,增加达50马力即构成扩建;门槛按档位递增,原马力超过3,000马力者为500马力。此前依第19条已报备的增加量,将与本次增加量合并计算后适用该门槛。
除可能被责令暂停营业或关闭工厂外,第42条另规定,如有官方应当代为处置的事由,经营者须负担实际支出的费用,并按该金额加计年利率百分之三十的罚金。
本公司提供咨询、核查文件是否齐全并起草文件;签署与递交仍属工厂经营者的行为,法律义务由经营者承担。凡须由持证专业人员签认的部分,经营者须自行聘请符合法定资格的人员。